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58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4005

二、项目名称福建大剧院零星修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金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与潘墩路交汇处E6号第一层149房间、一层夹层及第二层149房间(自贸试验区内)

 

被投诉人1: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03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省歌舞剧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83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宇茂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Z-6D室(自贸试验区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金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昂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歌舞剧院(以下简称省歌舞剧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俊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大剧院零星修缮项目(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4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磋商小组认定该公司的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有误。该公司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规范流程操作,按照系统操作节点上传相应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认定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杰俊招标公司接受省歌舞剧院的委托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9月11日组织磋商,并于同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宇茂源公司。杰俊招标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投诉人金昂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9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金昂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的内容,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的评审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的“第2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8.1条具体规定了首次响应文件应包含的所有内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服务专区”中“操作指南”项下提供了“供应商操作指南”,其中包含《电子交易操作手册(供应商)》,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描述。《电子交易操作手册(供应商)》中“1.2.4 评审点响应”部分列明“进入评审点响应环节,选中大项,比如资格性条件、技术评审等选中大项,点击【去引用】选择上一环节导入的文件(注意:投标客户端中的大项,例如资格性条件、技术评审、价格扣除等是取自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项)……”即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中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后,应根据具体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项进行标记。根据博思数采公司核实确认,本次采购项目“评审节点”按顺序依次为“资格性、符合性、磋商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在投标客户端进行标记的响应格式分为“资格分册、技术商务分册、报价分册”,“符合性”评审环节展示的内容是“技术商务分册”内容。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要求”的第1.1条将“工程量清单”规定为加“★”标示的不允许负偏离实质性参数,并作出了“不得减项、不得负偏离”的具体要求。经本机关查阅金昂公司电子响应文件及博思数采公司确认,金昂公司针对“符合性”评审项提交的响应材料“技术商务分册”内容即《自定义分册文件(1)》及针对资格性审查提交的《自定义分册文件(2)》中均未包含“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而是在“报价分册”中上传“工程量清单”等材料;现场磋商环节,磋商小组“符合性”评审项评审未结束无法进入价格部分的评审环节,磋商小组评审系统页面无法看到金昂公司在“报价分册”中上传的“工程量清单”等材料,无法对金昂公司针对该实质性要求响应情况作出具体判断,认定金昂公司“未按文件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无不妥。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磋商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另,金昂公司提供的页面截图亦显示该公司上传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位置在“报价分册”而非“技术商务分册”。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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